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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达赖集团分裂言行、揭露达赖集团反动本质系列评论之三西藏日报评论:宪法准则不容践踏

2017年11月22日 来源: 作者:

 今年初,十四世达赖的私人代表甲日一行在与中央有关部门接触商谈时,递交了一份“对备忘录的阐释”,作为对上次接谈时递交的所谓“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的“阐释”,不作只字修改,重炒“备忘录”的内容。这个故弄玄虚的“阐释”,只是借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个别词句进行包装、点缀,继续坚持顽固立场,违反中国宪法,图谋所谓的“大藏区”和“高度自治”,充分暴露了达赖集团的反动本质。

    违反我国宪法,继续谋求没有任何历史、现实和法律依据的“大藏区”。“备忘录”提出,“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并污蔑我国现有的行政区域划分“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众所周知,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是中国元朝以来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管理过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藏族同胞历史上分布在不同区域,归属不同的行政管辖,与各自所在地方的其他民族形成了紧密的社会关系,发展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已经繁衍生息了数百年、上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充分尊重以上历史事实,综合考虑政治、经济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在藏族聚居地区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和10个藏族或藏族与其他民族联合的自治州、2个藏族自治县,所有藏族聚居地方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限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由此可见,达赖集团谋求没有任何历史、现实和法律依据的“大藏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达赖集团为何要谋求一个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现实中也没有、法律上更无任何依据的“大藏区”呢?达赖自传中有一句一语道破天机的话,他说,从50年代开始就“思谋着如何使大西藏获得独立”。

    这个面积约占中国领土四分之一的子乌虚有的“大藏区”,是达赖集团分裂祖国图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西藏独立”。

    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否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备忘录”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并要求“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力,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力和自由决定的权利”。“备忘录”对“本地方所有问题”列出了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经济发展与贸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外来人的管理、与他国的交往等11个方面,说白了,就是达赖近年来反复强调的“除了外交与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就是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不存在另搞一种社会制度的问题,自然也就不能套用“一国两制”的模式。达赖集团打着中国宪法的旗号提出“真正自治”,实际上是企图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统一领导,按照他们的“政治设计”另搞一套,其实质是谋求“半独立”、“变相独立”,进而达到“西藏完全独立”。

    透视达赖集团分裂言行、揭批达赖集团反动本质,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中国,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任何违反宪法,否定“三个坚持”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也是无论如何都行不通的。

    透视达赖集团分裂言行、揭批达赖集团反动本质,必须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所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单一国家结构下的一种自治形式,不同于一些国家的联邦制、邦联制;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不同于我国在香港、澳门实行的“一国两制”;不允许任何人打着“真正自治”的旗号制造民族分裂,损害民族团结。中央多次明确指出,“西藏独立”不行,“半独立”不行,“变相独立”也不行。

    宪法准则不容践踏,所谓的“大藏区”和“高度自治”,违反中国宪法,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有彻底放弃,接触商谈才有基础,达赖本人才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