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十四世达赖的私人代表向中央提交了一份所谓“对备忘录的阐释”,文中“西藏流亡政府是西藏人民利益的代表”、“达赖喇嘛作为西藏人民合法代表的地位,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置疑的”等荒唐字眼赫然在目,达赖集团顽固的分裂主义嘴脸再一次暴露无遗。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所谓“对备忘录的阐释”与达赖集团2008年散布的所谓“为全体藏人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如出一辙,葫芦里装的是同样的货色,甚至连“汤”也没换过。在那份他们精心炮制的“建议”中,厚颜无耻地叫嚣“西藏流亡政府是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
毋庸置疑,达赖集团“流亡政府”是一个既无中央认可,又未经过国内藏胞认同,也不能取得国外藏人一致拥护,更未得到世界任何一国政府承认的非法政治组织。这一点,国际社会并无异议。
众所周知,所谓 “西藏流亡政府”,是达赖集团背叛祖国和人民后,于1960年9月在印度达兰萨拉成立的,刚开始叫“西藏噶厦政府”,后来改名为“大雪域国政府”。这个所谓的“流亡政府”,从噶伦到各部门的大小官员,都是由外逃藏人中少数坚持分裂祖国、主张“西藏独立”的反动僧俗上层、原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和其他藏区的土司、头人担任的。在1963年10月达赖集团公布的“西藏国宪法”也就是1991年修改后的“流亡藏人宪法”里,声称西藏是“独立国家”,“西藏政府的主要职权由达赖喇嘛负责”,面积达240万平方公里的子虚乌有的“西藏版图”,包括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全部地区以及新疆、甘肃、四川、云南等省区部分地区。这一切表明,这个非法的“政府”以“立法”形式与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全面决裂与对立。
西藏民主改革前的噶厦制度,源于中国的清代,是不能离开中国中央政权的。上个世纪50年代前期,西藏噶厦的存在,同样是因为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认可。1959年3月达赖集团发动武装叛乱并逃亡国外后,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达赖集团另起炉灶,纠合叛逃到外国的分裂主义分子组成所谓“流亡政府”,完全违反了中国法律,必然非法。达赖口口声声说要在“宪法框架下解决西藏问题”,“西藏流亡政府”是否非法,他不会不清楚。
民主改革后,西藏各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和全国其他藏区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了合法的藏族人民自治政府。数十年来,这些政府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利,领导藏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奋勇前进。而达赖集团成立“流亡政府”,根本没有经过国内广大藏族同胞的认同。
不仅在国内,就是在国外藏人中,“西藏流亡政府”也没有得到普遍承认。无论是国外的噶举、宁玛、萨迦、本波等教派,还是“藏人幸福事业会”(“十三集团”)等组织,都与“流亡政府”有着很深的矛盾,甚至顽固坚持“西藏独立”的“藏青会”组织也不肯完全听命于“流亡政府”,而“流亡政府”内部勾心斗角,争权夺利,相互拆台,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即使是在国际社会,达赖集团“流亡政府”也从来没有得到世界任何一国政府承认,就连被达赖视为靠山、“救命稻草”的美国、印度等国,也多次重申:“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承认西藏流亡政府”。多年来热衷于窜访世界各国的十四世达赖,对此更应心知肚明。
事实的真相再也清楚不过:达赖集团之所以不遗余力地要把“西藏流亡政府”粉饰成“西藏人民利益的代表”,其险恶用心就是要否定现在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其他藏区自治政府,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实现“西藏独立”、复辟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反动政治图谋。
事实上,达赖集团所谓 “流亡政府”从“破壳”之日起,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危害祖国、危害人民、破坏西藏地方和其他藏区发展稳定的活动。上个世纪60年代初,他们重组叛乱武装“四水六岗卫教军”,组建“印藏特种边境部队”,武装破坏西藏边境地区的稳定;80年代末,又在拉萨组织多起骚乱;2008年,更是策划、煽动了举世震惊的“3·14”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所作所为,早已为法律所不容,为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所不容。
无论是从人民利益的角度,还是从法理的角度,代表西藏地方和西藏人民的,只能是中国中央政府及其领导下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达赖及其“流亡政府”没有任何合法性,没有任何资格代表西藏地方和西藏人民。这个事实,过去没有改变,今天不会改变,将来也永远不会改变。